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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协议书

时间:2024-05-04 10:58:47
关于收养协议书五篇

关于收养协议书五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书,签订协议书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收养协议书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收养协议书 篇1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说明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收养协议书 篇2

甲方(送养人):

乙方(收养人):

甲方夫妇同意送一 月女婴取名为 给乙方夫妇收养。为了保证被送养的子女的.幸福成长,经甲、乙双方商议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收养甲方亲生子女 为养女,并保证收养后视为亲生子女一样对待,绝不歧视她。

二、甲方要求乙方履行自己的保证,把抚养成人,不歧视、不转让、不得借以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三、确定送养关系后乙方将于本协议签订日,一次性向甲方夫妇支付营养补助元整(¥: )。

四、甲方送养子女后,保证不反悔,不监护子女,不探视子女。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其抚养被收养人的全部花费。具体标准为每年不低于20000元。

五、从送养人和收养人双方签订此送养收养协议之日起,协议正式生效后,非因极为特殊事由,送养人不得随意寻原因收回送养的孩子,收养人也不得随意找理由退回收养的孩子;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其中送养人、收养人各一份,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未尽事宜的处理: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如有牵涉到双方利益的重大意外事件的出现,双方须在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平等友好、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妥善处理面临的相关事务。

甲方(夫妇签字并按指印):

乙方(夫妇签字并按指印):

证明人(签字并按指印):

签定地址:

间:月日 时 年

收养协议书 篇3

甲方:_________院,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住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丙方: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住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并已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进甲方院入院住养。

二、乙方系自费收养人员,丙方自愿承担付费义务,并保证按时缴付乙方在甲方住养期间所需一切费用。

三、经甲方审查,乙方符合入院条件,同意乙方入院住养,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住养服务。

四、乙方享有的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须以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为必要条件,如丙方不履行,则乙方无资格享有本协议约定的权利。

五、丙方应如实反映乙方的心理特征、思想行为、思维内容、有无障碍等情况,不得隐瞒。

六、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提供护理服务,但不承担监护人之法定义务。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乙方的身体状况和自理能力确定和变更护理等级并按规定向丙方收取与护理等级相应的费用。

(二)变更护理等级的,甲方应当面通知乙方,并从变更之日起十五日书面通知丙方。

(三)丙方从应交费用之日起,拖欠超过一个月未交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按照约定追究丙方违约责任。

(四)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住宿、膳食及与所定护理级别相应的护理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但对由于护理服务范围之外所发生的事故,甲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五)如乙方患病需去医院治疗时,应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不承担乙方在外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和护工费。

(六)在乙方入院住养期间,如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丙方应无条件接纳乙方出院或去其他医院治疗。

1.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2.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4.不适应集体生活的;

5.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住院收养的。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接受甲方提供的住宿、膳食及与所定护理级别相应的护理服务;

(二)对甲方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有权提出批评、建议;

(三)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四)不擅自外出,确需外出的,须向甲方请假,说明外出时间、去向和外出目的,并按时返回;

(五)身体不适时,应主动向护理人员陈述,按医嘱接受治疗。甲方认为需去外院治疗的,应主动配合丙方去院外治疗;

(六)甲方按规定终止协议时,乙方应自觉出院;

(七)讲究卫生、爱护公物、和睦相处。

九、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在院住养期间住宿、膳食及日常护理工作,丙方均有权要求由甲方提供,并有甲方负责。

(二)现乙方确定为_________级护理(护理等级随身体健康状况变化而变动)。丙方应按有关规定支付费用每月_________元,其中托管费:每月___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__元。以上费用按月支付,丙方应在每月的的最后一天以前付清下月全部费用。医药费按实计算,每月结算一次。逾期的,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从应付之日起,拖经费超过三个月,甲方终止合同的,丙方应无条件接纳乙方出院。当月住院时间超过15天的,按一月付费,不超过15天的,按半月付费。乙方入院时,丙方还须一次性支付预付款_________元,乙方出院时,由甲方扣除应由丙方支付的费用外,余数退出。乙方因故请假外出或因其他原因暂时中断住养的,中断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中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丙方应全额支付托管费、护理费;中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内的,超过天数只支付托管费,不付护理费。无特殊原因,中断时间超过二个月的,作自动出院处置。

(三)收到甲方变更护理级别的通知后,如有异议,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丙方应按变更后的护理等级支付相应费用。

(四)甲方认为乙方应去医院治疗时,丙方应负责将乙方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乙方在外治疗的一切费用。

(五)如乙方不幸在甲方住养期间去世的,善后事宜及一切费用均由丙方承担。

(六)出现本协议第七条第六项的情况时,甲方终止协议的,丙方应无条件接纳乙方出院。

(七)丙方应关心乙方,经常来院探望,并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衣、被及日常生活用品。

(八)在乙方住养期间,丙方接到甲方书面或电话通知时,应及时赶到甲方,共同协商,配合甲方解决有关事宜,对甲方的通知不予理睬的,视为丙方同意甲方的处理办法和处理意见,丙方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相应的责任。

十、本协议不约定有效期限,如无协议终止的情况出现,可无期限适应。

十一、除本协议第七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终止条件外,如任何一方丧失履约能力的,本协议也可以终止。丙方丧失履约能力的,本协议终止。如乙方或其他第三人自愿履行丙方义务的,可另行签订协议。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三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如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处理。

十四、本协议三方签名或盖章并由丙方支付第一期费用后生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收养协议书 篇4

收养人: _______,男,____岁,_______________,住市_____区_____小区_____楼_____室。

收养人:_______,女,____岁,__________职工,住址同上。

被收养人:_____,男,____岁,_____市______公司职工,住址同上。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养人______、_______夫妇共同从______市协和医院收养了弃婴(男),后取名为______,经有关部门同意报上了户口。从此,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夫妻成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至今已有________年。

________年来,收养人对被收养人视同亲生子一样,完全履行了自己的收养义务。______幼年时,收养人对其精心抚养照看;到其青少年时期,收养人对其耐心培养和教育。为了______的健康成长,收养人付出了全部的心血和精力。_______现年已20岁,具有了独立生活能力,因此,收养人已完成了自己的抚养义务。

收养人夫妇2人,均已年高体弱,本应由养子_______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但由于养父母与养子之间关系不够和谐,无法共同生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协议如下:

一、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经协商同意,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解除收养关系。

二、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互不干涉各自的事务,养父母与养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解除。

三、收养关系解除后,原养父母有权随时要求原养子______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鉴于______工作不稳定,收养人暂不提出补偿要求)。

四、双方涉及其他债权债务等问题中行协商处理。

被收养人:_______(签字) 收养人: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收养协议书 篇5

1.格式

收养协议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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