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书
有关合同协议书8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协议书,协议书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那么协议书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协议书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同协议书 篇1严格来讲,任何一个合同都有其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模板可言,一个好的合同能够保障权利、防范风险,在很多大的商事中,合同决定一个企业的命运,因此拟定具有可操作的合同也反映着法律人的专业素养。以下是合同拟订中的一般事项,供合同拟定着查漏补缺。
一、定义部分
1、定义条款
合同第一条的“定义和用语”或称“用语和含义”。
实务中常见问题:
⑴、泛指和特指
⑵、定义过于复杂
⑶、定义的前后顺序错误
⑷、定义之间的互相嵌套关系十次嵌套的“转让日”的含义。
2、标的条款
“标的”是指法律上的权利,“标的物”是指法律关系当中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⑴、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写法;
⑵、标的物为动产的写法;
⑶、标的物为权利的写法;
⑷、标的物为组合形式的写法。
二、主义务
3、先决条件条款
“先决条件”是指合同一方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的条件。包括:
⑴主体、⑵内容、⑶判断标准、⑷后果。
先决条件多见于英文合同版本,我国多采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三权鼎立”的模式。
通常优势方喜欢采用。
4、交付和验收条款
实践中分为实物、权利、证书文件、收益和义务移交五个方面的写作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5、所有权保留条款
6、付款条款
7、发票条款
8、水费条款
三、担保义务
9、陈述和保证条款
10、定金条款
11、保证条款
12、抵押条款
13、质押条款
14、留置权
四、附随义务
15、知识产权条款
16、反商业贿赂条款
17、保密条款
18、通知条款
五、责任分配和处理
19、不可抗力条款
20、违约认定条款
21、追究责任条款
22、中止履行条款
23、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条款
24、解除合同条款
25、终止合同条款
可以按照《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直接书写:
26、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
27、结算和清理条款
六、争议解决部分
28、合同解释权条款
29、语言差异解释条款
30、格式条款解释
31、合同标题效力条款
32、权利申明条款
33、法律适用条款
34、纠纷解决条款
七、合同效力和附则
35、授权代表条款
36、批准文件条款
37、合同生效条款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同。合同生效的三种表达方式:
⑴、签署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⑵、约定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款项后生效。
⑶、法定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报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
38、条款效力分割条款
“本合同各条款之间的效力独立,不因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而导致其他条款无效。甲乙双方对合同部分条款的争议不影响对合同其他没有争议条款的继续履行。”
39、主从合同条款
附文、附录和附件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40、效力取代条款
合同生效后,双方的往来函件、电子邮件、以及签署的备忘录和会议纪要等文件的效力。
41、合同转让条款
在银行按揭产品打包处置给开发商。
42、文本和份数条款
本协议共签署原件XX份,中英文各XX份,各份协议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各份协议文本作为政府部门申请审批时使用。
合同协议书 篇2甲方XXX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甲方把其管理的珠都国际广场智能化系统委托给乙方进行维修保养,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保养范围
xxxx所安装的全部智能化系统,包括:
1、可视对讲系统
2、闭路监控系统
3、红外对射系统
4、室内安防系统
5、巡更系统
6、停车场管理系统
二、保养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协议维修保养费为:5000元/年。
2、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当系统发生故障要更换零配件时,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购买,费用由甲方支付;或可由甲方按乙方的要求自行购买后提供给乙方安装,乙方不得收取任何安装等费用(不含增加新装器材)。
3、保养费支付方式:每季度末(即3、6、9、12月份的25-30号)支付保养费1250元。
三、乙方服务范围承诺:
1、签订本协议后一个月内对整个智能化系统实行全面检测、调试,使其达到设计要求。若因甲方的图纸及资料不完善,乙方负责建立完善并协议甲方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2、每月定期对系统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查维护,对系统进行巡查,性能测试、清洁维护,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
3、指导培训甲方操作人员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与日常应急 ……此处隐藏6430个字……残余部分的权利和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而按保险金额赔偿,同时解除保险合同中的一切责任。但本公司行使上述权利,必须从收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本公司通知前所支付的施救费用,本公司仍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需要修理时,被保险人必须征得本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
第十九条本公司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规定扣除免赔额。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渔船的情况必须如实申报,并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严格依照主管部门关于航行、作业、停泊的规定或惯例,按期对保险渔船进行维修、保养和检验,确保保险渔船的适航性。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一经获悉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应尽力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救护,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口四十八小时内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在出险当地的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渔船如果发生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等情况,被保险人应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索赔事项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出险通知书、保险单(证)、海损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证书及各种涉及索赔的原始单证。本公司应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在十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六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一年内未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或不提供本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各种单证,或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间内安全作业无赔款,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按照保险单中的规定享受无赔款安全优待,不续保者不给。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保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协议书 篇7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原则,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生产、安装调试及保修期内的保修。
4、工程量及预算价款:一次包死算,共计隐形纱窗约 个,合同预算价为施工完毕最终数量金额若有误差,据实结算。
二、质量要求及验收:
1、款式要求采用型材 、颜色与甲方门窗颜色保持基本一致。
2、验收标准:国标规定的样品指标。
3、验收方式:按隐形纱窗施工技术标准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4、提样品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开始生产安装。
三、付款方式:乙方安装完工程之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款项,不得拖延。
四、工期:
1、工期天整,工期自甲方支付预付款之日起计算。
2、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拖延工期,每拖延一天,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3、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拖延款项,每拖延一天,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4、出现以下情况时,工期可顺延;工地不具备安装条件,甲方付款不及时,设计变更,工地缺电,缺钥匙等问题。
五、售后服务:
1、正常使用范围内保修壹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以下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
(1)、人为故意损坏;(2)、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权责义
务执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隐 形 纱 窗 工 程 合 同
合同协议书 篇8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合同法》上的合同。
《合同法》上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这个概念的理解,有以下四点:
1)平等主体;对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比方说基于行政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就某一事项的所达成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
2)变动民事法律关系;从内容上来看,这一协议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说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了物权关系、债权关系、身份关系;
3)协议;合同首先是一个协议,所谓协议就是指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4)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里排除了身份协议由《合同法》来调整;实际上,根据我国《担保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物权法》,物权协议也是排除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外的;结合前面第2)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实际上它的内容只剩下一点,有关债权关系的协议;
明确了《合同法》上合同的概念,对于“协议”我们也就能够有一个更清晰的了解了。实际上,《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定义,其中心词还是“协议”,只是在此基础上加了三个限定而已。换句话说,合同首先是协议,但是协议未必是合同。
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而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从其区别角度来说,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又是协议的具体化。
合同与协议是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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